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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住房补贴基数的通知

信息来源:计财科    发布时间:2019-07-04    浏览量:6912次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根据区财政局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分别按2018年7月1日和2019年1月1日调整后的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离休费(养老保险)调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住房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补缴(发)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起按新基数正常缴存(发放)。

二、各单位需在2019年7月公积金缴存截止日前到公积金中心做好基数调整以及补缴确认工作。

三、补缴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18%部分)按2018年7月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分段计算并补缴。

四、人员涉及退休、死亡和新分配人员按实际月份结算,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由于退休、死亡的公积金账户已取消,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部分不需要补收,单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以现金发放给个人。教育系统内调动、借用的人员,由2019年6月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结算;调到外系统的人员,老职工提租补贴、新职工6%的住房补贴补发到调出之月,单位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新职工18%的住房补贴计算至调出之月,同时转账到调入单位。

五、财政统发工资系统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代扣数和老职工提租补贴、新职工住房补贴6%部分应发数统一在上报8月工资时调整。2018年7月—2019年7月的老职工提租补贴差额部分、新职工住房补贴6%差额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代扣的差额部分7月份单独造表补发(代扣)。

六、结算审核汇总表中2019年差额是按全年计算的,主要是与财政结算指标追加,2019年8月至12月追加的指标不得提前发放给个人。

七、审核表共有9张,一式两份,经结算中心审核签字、填报人、校长签字盖章后一份于7月10日前交计财科,一份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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