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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提租补贴、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计财科    发布时间:2019-12-10    浏览量:14971次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租金补贴和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坛建发〔2019﹞110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老职工租金补贴和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1.老职工(含离退休)租金补贴发放比例统一由20%调整到26%。

2.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缴存比例由24%调整到26%,增加的2%部分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18%部分仍缴存到公积金中心。

三、计提基数:计算基数按照2019年1月1日工资应发数(档案工资)计提。2019年1月1日后涉及工资(离退休费)调整,且执行时间在2019年1月或以前的,视作2019年1月1日应发数(档案工资),其余有工资调整的,一律不作基数调整。

四、人员涉及退休、死亡、新分配和调出外系统的按实际月份结算,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教育系统内调动、借用的人员,由2019年12月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结算。

五、审核表一式两份,经结算中心审核签字,填报人、校长签字盖章后一份于12月12日前交计财科,一份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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