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教育局>>文件通知>>教育工委>> 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中层干部队伍管理的意见

信息来源:教育工委    发布时间:2021-08-12    浏览量:6937次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常教委〔2015〕18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中心城区公办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机制的若干意见》(坛办发〔202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中层干部队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内设机构和中层职数

(一)设置原则

中小学内设机构,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教研处、总务处等5个;幼儿园内设机构,一般设置办公室、保教处、保健处等3个;依据学校办学特色和实际需要,内设机构需更名的,报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可予以调整。

(二)机构和职数

中小学内设机构和中层职数标准按学校规模确定。

1.中心城区学校

中心城区学校内设机构和中层职数按坛办发〔2020〕39号文件执行。

2.其他学校

学校规模较大的(25-40班以上),可以设置5个中层管理部门,不超过10名中层干部。

学校规模中等的(13-24班),可以设置4个中层管理部门,不超过8名中层干部。

学校规模较小的(7-12班),可以设置3个中层管理部门,不超过5名中层干部。

小规模学校(6班及以下的),可以设置3个中层管理部门,不超过3名中层干部。

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寄宿制学校,其管理人员可增加1-2名;中专学校的管理部门和中层职数,根据相关要求和工作需要,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集团总园,可以设置3个中层管理部门,不超过6名中层干部;集团分园可以设置2个中层管理部门,不超过2名中层干部。

其他幼儿园,可以设置3个中层管理部门,不超过3名中层干部。

学校党群团组织,可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推行党群团组织与内设机构中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减少管理层级。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站位,特别具有奉献精神、担当意识和事业责任心,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清正廉洁,实绩突出。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业务水平,在课堂教学、德育工作、教育科研等方面是学校的骨干,具有相应的业务头衔和荣誉称号。

(三)担任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副职两年及以上的经历;担任副职的,应具有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优秀班主任等其他具有管理经验人员)两年及以上的经历。

(四)学校初聘中层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8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0周岁。

三、选拔任用办法

(一)选任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选任程序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1.动议学校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并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选任岗位及职数、任职条件、选任程序、监督措施、选任工作小组等。选任工作小组一般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

2.民主推荐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由学校党组织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会议推荐。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会议推荐应召集全体教职工参加,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涵盖下列人员: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年级组(教研组)同事等。

(2)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会议推荐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关于中层领导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队伍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年级组(教研组)同事。

关于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推荐程序可以参照上述条例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组织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学校党组织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学校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学校党组织推荐,作为考察对象。

关于竞争上岗。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竞争程序:

(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4)民主测评,确定考察人选。

3.考察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按职数1∶1确定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3)有拉票行为的;

(4)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5)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学校党组织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中层干部队伍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5)根据考察结果,学校党组织确定选拔任用初步人选。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年级组(教研组)同事、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4.讨论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参加,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

(1)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逐个介绍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有关中层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5.任职中层干部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中层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任命之日起计算。聘任结果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四、职位管理

(一)学校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度。每届任期三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二)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职务:

1.年满50周岁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4.长时间(半学期及以上)不能、不愿承担规定课务课时的;

5.由于身体原因,一年不能履行中层岗位职责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三)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况的实行回避制度:

1.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双方不得担任有相互隶属关系的中层职务,也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分管校级领导人的职务;

2.其中有一方担任学校正职领导,另一方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中层干部职务,或从事纪检监督、财务工作。

(四)学校中层干部必须按规定完成额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任期内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校中层干部,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予以奖励。对免去中层干部职务的人员,岗位津贴发放至免职当月。

(五)学校要定期选派学校中层干部参加各类培训。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局属中小学、幼儿园、非校事业单位,其他各类学校参照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区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相关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职数审核表。

昨天访问: 252859  |  今天访问: 162806  |  本月访问: 4381904  |  上月访问: 7102978  |  访问总数: 160622811

 

Copyright® 2019-2024 金坛教育服务 苏ICP备060230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