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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01-04    浏览量:3208次

各中小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督促“一校一案”全面落实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函〔2021〕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规范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行为,现依据常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提升中小学课后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常教基〔2021〕23号)和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发改[2021]367号)等文件要求,就全面提升我区中小学课后服务水平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全面提升中小学课后服务水平,是贯彻落实中央“双减”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家长急难愁盼问题、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当前教育系统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的重要项目。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有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升中小学课后服务水平,真正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让课后服务赢得学生喜欢、教师认同、家长支持、社会满意。

二、课后服务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遵循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以解决家长后顾之忧为出发点,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为落脚点。我区课后服务对象为全区每个有需要的中小学生。各校要教育引导有需求的学生积极参加课后服务,确保做到全区中小学开展课后服务全覆盖、有需求的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全覆盖、优秀教师参与课后服务全覆盖。

三、全区中小学课后服务从每学期开学第2周起实行,实施课后服务“5+2+1”模式。小学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下午放学以后,每天至少提供2小时的课后服务;初中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可开设晚自习,原则上不晚于20∶30结束;小学和初中,每周六“常老师在线”平台进行答疑辅导。高中周日至周五(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可开设晚自习,原则上不晚于21∶30结束;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适量时长的课后服务。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后,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课后服务原则上以一学期为相对固定期。

四、经省政府同意,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照中小学服务性收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我区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由区发改局会同教育局,根据课后服务内容和财政投入等情况,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制定我区收费标准。

    五、我区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0元,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学生退出课后服务,应由学生或家长书面提出。退费范围包括:学生书面提出退出的;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因学校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停课的;有以上情况的,按参加课后服务的实际天数,在当学期天数一半(含一半)以内的,应当退还一半课后服务费;超过一半的,不退课后服务费。学校要做好课后服务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请假手续,切实执行退费政策。

七、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特殊需要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低保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残疾学生、困境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的警察子女以及其他经学校困难认定享受国家政策性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免收课后服务费。

八、各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应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各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防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开支渠道。

九、各校要加强对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通知自2021年秋学期起施行,原通知《关于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的通知》(坛教字〔202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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