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规财科 发布时间:2022-04-02 浏览量:7789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严肃培训经费开支纪律,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教育部、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坛区各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少体校、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等(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为教师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而参加的非学历等培训。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区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由预算内财政资金予以全额保障(不少于全区在职教师全年工资总额的1.5%)。各中小学校根据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列出各项预算,每半年向教育局申请一次教师培训经费,由局规财科核拨至各中小学校,专项作为区域层面教师培训活动经费使用。
第二章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要与局相关部门合作,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教师培训经费要优先支持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和专项培训,并向一线教师和农村教师倾向。
第七条 教师培训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经费、非教师培训性业务经费等开支。
第三章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教师培训经费原则上用于在职教师的相关培训及上级教育部门批准的教师培训和骨干培训补助。凡与培训无关的会议、参观及带有福利性质的休养等活动,其经费不得从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培训活动前,参训者应先向单位领导请示,填写出差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培训结束后,参训者凭培训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差旅费报销单、出差审批单以及培训时实际发生费用的正式发票结报。每张单据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及单位负责人三人签字。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参训者个人负担。
第十条 培训经费列支内容:外请专家的讲课费、招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与培训相关的费用;教师参加培训所产生的差旅费、资料费、会务费、工作餐等费用;支持培训活动的设备、场租、软件、网络资源服务等费用。
第十一条 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外聘专家按照《常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常财行〔2017〕10号)的标准支付讲课劳务费。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各中小学校安排教师培训费不得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区教育局将把各中小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列入学校办学水平考核。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要严肃培训和经费开支纪律。严禁以培训的名义,变相外出旅游,严禁参加无实质工作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控制集体外出培训的次数和数量。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培训经费。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培训经费开支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对违反教师培训经费使用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4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