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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常州市金坛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组织人事科    发布时间:2024-09-20    浏览量:6903次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教师资格认定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师函〔2024〕6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4年常州市金坛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和满五年定期注册)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我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编在岗教师和备案制教师;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至2024年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

(2)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3)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上述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二、注册条件

(一)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能够提供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能够提供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4.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 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3.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 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

5.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

6. 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四)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注册:

1. 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已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 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36学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1个月);

3. 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4. 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5. 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

(六)我省将对申请注册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申请人师德师风的重要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对于人民法院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教师,给予注册不合格结论。对于有其他师德师风失范情形或出现过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注册机构视具体情节做出注册结论。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将及时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

三、注册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签署审核意见、签名、盖校印);

3.学校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签署审核意见、签名、盖校印);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该注册周期内各年度考核证明;

6.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学时证明;

7.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还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5、7六项材料,其中4、5、7三项材料由学校在附件3和附件4的首次注册表格相关栏目中统一填写,学校负责审核,可以暂不提供纸质证明,但需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满五年定期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其中4~7项材料由学校在附件3和附件4的满五年定期注册表格相关栏目中统一填写,学校负责审核,可以暂不提供纸质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须用学校统一提供的材料袋装好,材料袋上张贴信息填写准确的附件1的申报材料目录(材料统一用A4纸并按目录顺序装订好)。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仅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注册工作流程

1.学校前期准备。各校及时组织开展有关定期注册工作的培训,填写注册申报人员花名册,并于9月19日前提交花名册纸质稿。

2. 个人申请。9月20日至10月10日17:00,定期注册范围内教师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定期注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

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在“网上办事”栏目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提前注册个人账号,完善个人信息。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网上办事”栏目下的“办事指南”。

3.学校确认。各校须在10月20日前完成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网上申请的确认工作。申请人所在的任教学校按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盖章,并统一填写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中首次注册和满五年定期注册的相关信息,确保无误后签字盖章,最后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确认网址(https://queren.jszg.edu.cn)对申请人的申报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对其打印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

4.学校提交材料。各校于10月25日前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袋以及所有的附件材料集中报送金坛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727。(包括附件2、3、4纸质稿和附件3电子稿以及本次教师资格注册情况说明和总结,联系电话:82881007)

5.注册机构初审。注册机构在11月15日前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并将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和无教师资格证人员信息录入注册系统。

6.初审公示。注册受理机构提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

7.复核。常州市教育局组织复核。

8.终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给出注册终审结论。

9.注册结论标注。各初审机构将依据终审结论,完成对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做出注册结论标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印有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并加盖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五、其他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二)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或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六、工作要求

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吃透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工作,要明确本次定期注册的范围、对象和条件,要认真审核教师提交的申请注册的材料,确保材料真实、齐全、准确,不在注册范围内的一律不予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一律不得注册合格。要加强纪律监督,落实相应责任,不得擅自扩大注册范围,不得擅自降低注册条件,对不按规定要求违规注册和不认真审核教师提交的注册材料的学校和个人将严肃追责,对应注册而无故不注册人员将直接给予注册不合格结论。

各学校要对定期注册结果运用情况和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开展检查。注册不合格人员必须在注册结论公布后至新学期开始前坚决退出教学岗位,不得享受教师岗位待遇;暂缓注册人员不得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否则严肃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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