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6-06-23 浏览量:次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健全内控管理体系,防范采购廉洁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控组织管理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对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明确专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采购工作人员,细化岗位职责、明确分工权限,规范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执行与监督工作。应当规范采购议事决策机制,建立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内部会签联动等制度。针对重大、复杂采购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开展专业技术咨询、法律合规审核或公开征求意见,各项决策过程应留存完整书面资料,确保全程可追溯。应常态化开展采购风险排查,系统梳理政府采购岗位廉洁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并据此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权责相互制衡、定期轮岗交流等制度,从制度层面筑牢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基础。
二、采购预算管理
各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须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实际办学需求、市场价格行情及财政预算支出标准,科学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按规定时限报教育局审核。应严格依据批复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不得擅自调整预算金额、变更采购内容及用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调整采购预算的,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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