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2 信息发布:无 浏览量:2171次
关于在文字材料中规范使用序号标点、汉语拼音的通知
各单位:
在对我省二类城市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评估过程中,省语委发现公文、报告、试卷等文字材料中的序号标点、汉语拼音的使用普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对照我市实际情况,也发现存在着类似问题。现将有关标准重申如下,望各单位对已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错误,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
一、公文文号的正确使用
公文发文号中,年份外的括号应用“〔〕”而不是用“( )”或“[ ]”
如:常语(2005)20号(错误)
常语 [2005] 20号(错误)
常语〔2005〕20号(正确)
二、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1.“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后面应用逗号。
2.“一”、“二”、“三”等后面应用顿号。
3.“1”、“2”、“3”和“A”、“B”、“C”等后面应用齐线墨点(.)。
4.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后面不加标点符号。
三、年份的正确用字
年份如用“二○○五年四月”的方式表述,则中间的“○”不能写成英文“O”或数字“0”,可在WORD文档中插入日期。
四、汉语拼音注音的正确使用
1.大小写:句子开头的字母大写;诗歌每行开头的字母大写;专有名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连写的,第一个字母要大写。
2.分连写:词内连写,词间分写。
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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